(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66号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795245-5。法定代表人李永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敦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新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