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龙与王二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王二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杨龙。被告:王二孩。原告杨龙诉被告王二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龙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二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应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杨龙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