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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完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93号申请人:崔完女,女,1959年8月26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崔完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相溶诉被告崔完女离婚一案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第23576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原告金相溶与被告崔完女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崔完女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23576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2第23576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