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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永利、李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牟某某在本市某某镇某某小区自己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孙某某、高某、詹某某、汤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家进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雨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