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6月10日因犯诬告陷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冯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4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珠海市××区××镇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陆豪牌125C男装摩托车用螺丝刀将车头锁撬开,然后用剪刀将电门线剪断驳接,把摩托车打着火后开到井岸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60元。二、2013年8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侨立中医院门诊大楼门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江牌HJ125-20型男装摩托车用螺丝刀将车头锁撬开,然后把摩托车打着火后开到对面金岸酒店停车棚藏起来后离开。��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50元。三、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冯某去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冲尾33号门口,由冯某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龙牌DLl25-27型两轮男装摩托车推到榕树头,然后将电门线拉断驳接,用脚踩火把摩托车启动后,开回黄某家。后由黄某将摩托车出售,换回冰毒二人一起吸食。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四、2014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冯某去到珠海市××区××镇某网吧门口,由冯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行牌YD125型两轮男装摩托车用螺丝刀将车头锁撬开,然后用剪刀将电门线剪断驳接打火,因打不着火,两人将摩托车推到井岸田洋市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五、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黄某伙同冯某去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冲尾33号门口,由黄某望风,冯某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好奔牌HB125-2型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推到黄某家,然后将摩托车以人民币15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六、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去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下午丰村66号农田,将鳘鱼沙村府安放在该处的马达盗走,然后将马达以人民币350元卖掉。因未见被盗马达牌子、型号规格,物价部门未能估价。七、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上午丰村144号农田,将鳘鱼沙村府安放在该处的马达盗走,然后将马达以人民币300元卖掉。因未见被盗马达牌子、型号规格,物价部门未能估价。八、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冯某和���国胜、林超华(另案处理)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下午丰村37号将一台诺基亚8310手机、一台三星牌手机和6斤鱿鱼干、10斤腊肠、5罐花生油、4斤腊肉盗走。因未见被盗手机、鱿鱼干、腊肠、花生油、腊肉的牌子、型号规格,物价部门未能估价。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复因吸毒于2014年7月1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在珠海市第二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丙、罗某、吴某甲、李某丁、吴某乙、冼某的报案陈述,被害单位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鳘鱼沙村治保主任霍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黄某、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被���摩托车购车发票、摩托车合格证,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购车发票、摩托车合格证,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黄某、冯某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第三、四、五、八次盗窃系被告人黄某、冯某结伙盗窃,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均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八次盗窃,且第八次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2.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曾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四次盗窃,且第四次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2.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