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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霍垣标与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垣标,梁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霍垣标,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桂英,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垣标诉被告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垣标撤回对被告梁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