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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郑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郑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在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负责人唐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郑梅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