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翠霞与张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翠霞,张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316号申请人宋翠霞。被执行人张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远,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宋翠霞申请执行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获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