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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黎小华与郑洁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华,郑洁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黎小华。被告:郑洁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1层东侧、8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徐渭,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华与被告郑洁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小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洁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黎小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