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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8号原告:任某,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马中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莉莉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