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任胜银申请执行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任胜银,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255-4。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华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