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赤峰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崔瑞峰 吕祥鹏、赵宝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崔瑞峰,吕祥鹏,赵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瑞峰,汉族。被执行人:吕祥鹏,汉族。被执行人:赵宝珍,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红民初字第43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瑞峰使用的陕汽自卸车一台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