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冯悦、王绍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被告:冯悦,女,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绍文,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悦、王绍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