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377号-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明山、王燕申请执行陈季朋、雷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山,王燕,陈季朋,雷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77号-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山,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陈季朋,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雷厉,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明山、王燕申请执行陈季朋、雷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厉主动配合法院缴清了所有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