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万某某,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