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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万某某,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