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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与高向宇、赵彦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高向宇,赵彦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87680452-1。代表人丁玉,主任。委托代理人XX亭,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高向宇,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赵彦卫,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与被告高向宇、赵彦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段成立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