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应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马应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应苍。本院在执行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应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马应苍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马应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