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敖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安勋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