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鲍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金刚,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京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路 英审 判 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琬莹(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