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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俊、段云强与段云强、段云普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段云强,段云普,段云芳,王翠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88号原告宋俊。委托代理人段利,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云强。被告段云普,年龄不详。被告段云芳。被告王翠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诉被告段云强、段云普、段云芳、王翠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淋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