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俊、段云强与段云强、段云普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段云强,段云普,段云芳,王翠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88号原告宋俊。委托代理人段利,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云强。被告段云普,年龄不详。被告段云芳。被告王翠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诉被告段云强、段云普、段云芳、王翠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淋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