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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艺元与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艺元,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马艺元被执行人: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艺元依据(2014)来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5634.22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来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勋繁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启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