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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全与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胡全。被告: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怀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诉被告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