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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罗定市。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住罗定市,系上诉人叶目金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云浮市郁南县,现住罗定市。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苹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作为上诉人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叶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现陈某某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上诉,陈某某代叶某某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某撤回上诉。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苹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上诉人已预交30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多收部分退还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