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元安与黄跃祥、周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安,黄跃祥,周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26号原告:沈元安,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黄跃祥,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昌玲,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沈元安与被告黄跃祥、周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德月定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沈元安提供的被告黄跃祥、周昌玲地址未能送达,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被告黄跃祥、周昌玲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并交纳了公告费用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本院认为:黄跃祥、周昌玲经本院按其户籍地送达未果,沈元安又未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未有黄跃祥、周昌玲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德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守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