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卢开鑫与赵玉祥、赵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开鑫,赵玉祥,赵玉庆,郭德记,郭德军,兰云建,林启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卢开鑫,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赵玉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赵玉庆,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郭德记,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郭德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兰云建,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林启文,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开鑫诉被告赵玉祥、赵玉庆、郭德记、郭德军、兰云建、林启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开鑫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原告卢开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8390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规定,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现正在公安部门侦查,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开鑫先予执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谢颖翔二Ο二Ο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