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完毕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4月1日前应给付1800元赡养费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颖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