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瞿某芳与张某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芳,张某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瞿某芳,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芳与被告张某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