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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保香与被告刘堂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尹某某,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俊琴,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尹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正华、姜菊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晓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俊琴没有到庭。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保香诉称,2007年7月,原、被告在山东青岛偶然相识,因彼此互有好感,原告便随被告来到冷水江并同居生活。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2日原告生下双胞胎女儿刘某甲、刘某乙。婚后,因被告沉迷于打牌赌博整天不归,对原告及小孩漠不关心,原、被告为此争吵。更有甚者被告与其他女人存在暧昧关系。2011年4月,被告因欠下赌债“跑路”,期间未尽到一个父亲、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因此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下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2、被告户口信息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本案适格主体资格。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至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4、刘晨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情况。5、刘翎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情况。6、分居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的情况。被告刘某某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2、3、4、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6的内容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7月,原、被告在山东青岛相识后,彼此互生好感,不久原告尹某某便随被告刘某某到冷水江同居生活。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12日生下双胞胎女儿刘某甲、刘某乙(现两小孩均跟随原告在云南生活)。原告尹某某系初婚。被告刘某某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4月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尹某某带着两个女儿回到云南生活。尔后原、被告因小孩抚养费发生争吵,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庭。本案中,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又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互相体谅、理解对方,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因此,对原告尹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