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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燕春与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燕春,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燕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黄倩倩,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勤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燕春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苏大附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情况,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燕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