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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周银琪、陈霞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骁侠。被执行人周银琪。被执行人陈霞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银琪、陈霞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银琪、陈霞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