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利,胡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王钦利。被告胡祖元。原告王钦利诉被告胡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钦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钦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钦利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