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5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栋、窦晓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窦晓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栋,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窦晓霄,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窦晓霄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窦晓霄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金柱月亮湾A12号楼3单元316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