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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崔铁珍、崔晓琼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铁珍,崔晓琼,崔晓锃,崔晓庆,冉书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张遂坤,刘滇豫,陈治江,包秋红,王瑞玲,杨丽飞,黄晓丽,李书杰,李露,李云平,高巧丽,杨淑芳,梁艳萍,岳丹阳,刘旭东,登封市御膳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铁珍。系刘胡超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晓琼。系刘胡超长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晓锃。系刘胡超长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晓庆,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号。系刘胡超次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书亮。系刘胡超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孙书生,该分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登封市。负责人:郭振涛,该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遂坤。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滇豫。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治江。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秋红。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瑞玲。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丽飞(又名杨丽)。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晓丽。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书杰。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露。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平。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巧丽。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淑芳,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启母路七巷*号。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艳萍(又名梁艳平)。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丹阳。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旭东。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御膳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法定代表人:韩水克,任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崔铁珍、崔晓琼、崔晓锃、崔晓庆、冉书亮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张遂坤、刘滇豫、陈治江、包秋红、王瑞玲、杨丽飞、黄晓丽,李书杰、李露、李云平、杨淑芳、高巧丽、梁艳萍、岳丹阳、刘旭东、登封市御膳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铁珍、崔晓琼、崔晓锃、崔晓庆、冉书亮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超审限,且漏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冯留记、董晓浩。另二审判决行政与民事混为一谈,赔偿比例分配不当,认定事实、赔偿数额计算部分和适用法律错误,偏袒了被申请人,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刘胡超参与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组织的餐饮活动,饮酒回家后死亡,原审考虑刘胡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负责任,故认定刘胡超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被申请人负次要过错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追加冯留记、董晓浩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未予追加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另称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还称一审法院超审限程序违法,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崔铁珍、崔晓琼、崔晓锃、崔晓庆、冉书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铁珍、崔晓琼、崔晓锃、崔晓庆、冉书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