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洲学,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燕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静诉称:原、被告2014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2月14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被告隐瞒自身身体患有疾病的事实,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才知道被告患有先天性疾病,导致夫妻生活不和。原告考虑到结婚时间短,接触较少,并未留意,劝告被告进行检查治疗,后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的病情并未好转。现原告认为被告婚前刻意隐瞒自身疾病,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戚某某辩称:被告婚前患病自身并不知情,婚后发现自身病情后积极检查治疗,但该类病症属于慢性疾病,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被告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事实。而原告至今未告知被告结婚前已经结过婚,且从谈婚到结婚时间很短,虽然原告从订婚之日起即到被告家居住,但到原告起诉离婚之日在一起实际生活时间不足一月。现原告提起离婚的行为有借结婚骗取彩礼的嫌疑,要求原告对101200元彩礼及婚后借口在西安租房居住、开店时被告所投20000元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2月14日双方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患有先天性疾病,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后经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的病情并未好转,遂认为无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身患疾病,但被告在此之前并未知晓自己身患疾病,不存在故意隐瞒情节,婚姻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家庭成员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在得知自身患病后亦积极参与治疗,但被告的病情系慢性疾病,治疗周期较长,此时原告作为妻子应给予充分的关心与照顾,扶助被告早日康复,维护家庭的完整,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仅仅是被告疾病的影响,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燕某某要求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艺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