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官正与被申请人许家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官正,许家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官正,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家兵,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录,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秀,女,1963年1月7日生,系许家兵亲属。再审申请人黄官正因与被申请人许家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8年7月20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约定,许家兵与食品楼中间有1条水沟共用,水沟上早已建成两间卫生间,根据客观事实和常规理解,协议中的“水沟”不单指水沟,还包括水沟上已建好的卫生间,签协议时也口头提示说明了卫生间一事,但原审却认定双方对厕所一事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拆除厕所违背人权,影响申请人的家庭生活及客户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2008年7月28日,黄官正(甲方)与许家兵(乙方)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房屋一次性出售给乙方不牵扯任何问题。2、此房坐北朝南,南边与黄官正为邻,北边与老食品为邻,前后墙长14米,左右7米,许家兵与老食品楼间有1米水沟共用。3、前面有二间二层,后面二间一层,中间有一道院墙,此房定价壹拾捌万捌仟元正,一次性付清。4、此合同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从协议内容看,双方并没有约定厕所如何处分,黄官正再审申请称口头提示说过,因许家兵不认可,且依据不足。原审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官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官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