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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小浩与郑会来、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浩,郑会来,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周小浩。被告郑会来。被告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随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浩与被告郑会来、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王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周小浩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