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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61号原告夏某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王兴伟,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