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61号原告夏某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王兴伟,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