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宝平与上海大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袁宝平,女,194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德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宝平诉被告上海大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宝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薇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