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平,该公司独立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永年,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涟钢振兴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湘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涟钢振兴企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当中,上诉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339元,本院减半收取31669.5元,由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小明代理审判员 贾小弟代理审判员 罗 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沁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