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长福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福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居委会*幢。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长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业盛路***号国贸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和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泾口蛟龙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才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福海运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08号案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武汉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00元,减半收取为39150元,由上诉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江代理审判员 胡正伟代理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