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韩林巧与赵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巧,赵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0号申请执行人:韩林巧。被执行人:赵东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韩林巧与被执行人赵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