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长城资产公司与鞍山市国资委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张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放,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顾洪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冬阳,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晓虹,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瑞虹审 判 员 徐 琼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