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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顾建新、程丽等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顾建新,程丽,顾天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天豪。法定代理人顾建新,系顾天豪父亲。法定代理人程丽,系顾天豪母亲。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建新、程丽、顾天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