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娇娇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娇娇,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冯娇娇,女,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被告刘建伟,男,1977年6月15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娇娇与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娇娇经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1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娇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冯娇娇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