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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娇娇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娇娇,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冯娇娇,女,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被告刘建伟,男,1977年6月15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娇娇与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娇娇经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1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娇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冯娇娇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