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曹万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曹万利,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号。负责人:邢运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万利,司机。委托代理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无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曹万利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曹万利7000元,共计9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