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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波与大庆市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大庆市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大庆市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购房款43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