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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春锋与才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锋,才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春锋被告才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锋与被告才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张春锋负担。审判员  刘薛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