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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尹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尹建英,孟祥宏,尹国兴,谢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236号原告陈建林,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尹建英,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孟祥宏,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尹国兴,男,1979年3月7日出生。被告谢菲,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林与被告尹建英、孟祥宏、尹国兴、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尹建英、孟祥宏、尹国兴、谢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林请求撤回对被告尹建英、孟祥宏、尹国兴、谢菲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林撤回对被告尹建英、孟祥宏、尹国兴、谢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建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