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贺妙财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妙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妙财,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1月13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金武平,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妙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红心、朱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妙财及其辩护人金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贺妙财、贺健勇(已判决)和贺昂(已判决)等人在双峰县经济开发区“K2酒吧”喝完酒后准备离开时,在酒吧门口与保安发生冲突,贺健勇、贺昂、贺妙财等人被保安打伤,双峰县公安局接警后对此事立案侦查。2012年9月15日下午,贺健勇因被“K2酒吧”保安打伤一事纠集了贺妙财、贺昂、刘超(已判决)和贺赠(已判决)等人,并商量要到“K2酒吧”去讨个说法,要把酒吧的门堵了,让酒吧不能营业。贺健勇还联系了王志科(已判决)、贺鹏(已判决)等人叫他们各拖一车黄土倒在“K2酒吧”,的门口,贺妙财在广告店订做了几条“交出幕后黑手,还受害人公道”等内容的横幅。当日17时许,刘超、贺昂、贺妙财等人在酒吧的墙上和门口挂横幅,贺鹏、王志科等三位货车司机按照贺健勇的安排各自拖了一车黄土倒在K2酒吧的大门口。贺鹏在倒车倾倒黄土的过程中,货车的右后轮陷到了酒吧门口的下水沟旁边的松土里,货车往一边倾斜,无法顶起车厢卸土,刘超和贺昂便一起打开货车车厢的后门,刘超爬到车上去将黄土踩松,贺昂和贺赠等人则打开了货车车厢右侧门,部分黄土滑到车下,后贺鹏顶起了货车车厢箱把黄土倒在了酒吧门口。贺昂用耙子将两堆黄土往中间耙,尽量堵住酒吧的进出口。为了堵住进出酒吧的路,贺健勇要贺鹏和王志科不要将货车开走,让两人将货车停在酒吧大门的两侧。晚上贺妙财、贺健勇、刘超、贺赠和贺昂等人一直在酒吧大厅呆到9月16日凌晨才离开。贺健勇、贺妙才等人在K2酒吧的闹事行为致使酒吧自2012年9月15日至9月17日三天无法正常营业。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等陈述;3、证人肖某甲、陈某等证言;4、同案犯贺健勇、刘超等供述;5、被告人贺妙财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贺妙财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妙才系主犯且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妙财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他没有主动和贺健勇商量去K2酒吧闹事,也没有主动去订做横幅,他不是主犯,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金武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不能认定其为主犯,且贺妙财于2012年9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没有向其交代权利义务,其不是故意脱逃司法机关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自首,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贺妙财、贺健勇(已判决)和贺昂(已判决)等人在双峰县经济开发区“K2酒吧”喝完酒后准备离开时,在酒吧门口与保安发生冲突,贺健勇、贺昂、贺妙财等人被保安打伤,双峰县公安局接警后对此事立案侦查。2012年9月15日下午,贺健勇因被“K2酒吧”保安打伤一事纠集了贺妙财、贺昂、刘超(已判决)和贺赠(已判决)等人,并商量要到“K2酒吧”去讨个说法,要把酒吧的门堵了,让酒吧不能营业。贺健勇还联系了王志科(已判决)、贺鹏(已判决)等人叫他们各拖一车黄土倒在“K2酒吧”的门口,贺妙财在广告店订做了几条“交出幕后黑手,还受害人公道”等内容的横幅。当日17时许,刘超、贺昂、贺妙财等人在酒吧的墙上和门口挂横幅,贺鹏、王志科等三位货车司机按照贺健勇的安排各自拖了一车黄土倒在K2酒吧的大门口。贺鹏在倒车倾倒黄土的过程中,货车的右后轮陷到了酒吧门口的下水沟旁边的松土里,货车往一边倾斜,无法顶起车厢卸土,刘超和贺昂便一起打开货车车厢的后门,刘超爬到车上去将黄土踩松,贺昂和贺赠等人则打开了货车车厢右侧门,部分黄土滑到车下,后贺鹏顶起了货车车厢箱把黄土倒在了酒吧门口。贺昂用耙子将两堆黄土往中间耙,尽量堵住酒吧的进出口。为了堵住进出酒吧的路,贺健勇要贺鹏和王志科不要将货车开走,让两人将货车停在酒吧大门的两侧。晚上贺妙财、贺健勇、刘超、贺赠和贺昂等人一直在酒吧大厅呆到9月16日凌晨才离开。贺健勇、贺妙才等人在K2酒吧的闹事行为致使酒吧自2012年9月15日至9月17日三天无法正常营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妙财通过其亲属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戴某、肖某乙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贺妙财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3日15时许,双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印塘乡大井村贺妙财家中将其抓获,后移交给金开派出所。3、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K2酒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获得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4、现场照片证明,K2酒吧堵门现场的情况,以及涉案车辆的状况。5、双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于2012年9月17日从谢某处扣押了东风牌大货车一辆。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因谢某的货车无牌照,且未入保险,于2012年10月29日被交警扣留。7、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9月9日接报警后,双峰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17日对K2酒吧的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涉案的被告人田辉已取保候审。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贺妙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9、辨认笔录证明,谢某于2012年9月17日辨认出在2012年9月15日从其手中借走货车去堵K2酒吧大门的是王志科。彭某于2012年9月12日辨认出2012年9月15日在K2酒吧前寻衅滋事的人有贺健勇、贺赠、王志科、刘超、贺昂。陈某于2012年9月27日辨认出将第一辆卡车开至K2酒吧门口,并将土倒在门口的人是王志科。朱某于2012年9月27日辨认出贺健勇是9月15日组织堵K2酒吧大门的头上绑着白纱布的胖子、王志科是倒第一车黄土在K2酒吧大门口的司机、贺昂是用耙子耙了土并将土堆在过道上的人、贺赠是指挥货车倒车的人。张追辨认出头上帮有白纱布并戴有鸭舌帽在酒吧闹事的人是贺健勇。贺妙财辨认出组织在K2酒吧闹事的是贺健勇,参与闹事的人是贺赠、贺昂、贺海曙,开第一辆货车并将黄土倒在门口的是王志科,参与闹事的并挂了横幅的是刘超,开第二辆货车的是贺鹏;其在K2酒吧门口监控录像中辨认出其本人与贺昂、贺健勇的老婆、刘超等人在挂横幅,王志科倒了黄土并将货车停在门口后下车,贺昂打开了东风货车的后货厢门,且后于耙子将土耙到中间的过道。戴某辨认出在K2酒吧闹事的组织者是贺健勇、将货车停放在K2酒吧大门东侧的司机是王志科。刘超在监控视频中辨认出在K2酒吧门口墙上挂横幅的是他、贺妙财、贺昂以及贺健勇的老婆,撬货车后门左侧的是他本人,拉后右侧的是贺昂,将黄土堆上的黄土耙到中间过道的是贺昂。贺昂辨认出组织去酒吧闹事的是贺健勇,参与酒吧闹事的有贺赠、刘超,其中刘超还与其本人一起挂了横幅,一起打开了东风货车的货厢后门;其中视频监控中辨认出贺健勇,挂横幅的是刘超、贺健勇的老婆,后与刘超一起打开了货车的后厢门,其用耙子将黄土堵住中间过道。贺赠辨认出参与在K2酒吧闹事的有贺健勇、贺昂、贺妙财、刘超,还有货车司机贺鹏。王志科在监控视频中辨认出其本开货车停入在酒吧门口,贺妙才挂横幅,贺健勇戴白色帽子。10、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5日晚17时许,他和股东李某、肖某乙等人在K2酒吧七楼开完会,李某先下去了。四五分钟的样子,其打电话给他,说有人倒了几车黄土在K2酒吧门口,他和肖某乙一起赶到K2酒吧一楼,看到大门口已经被倒了些黄土,大门西侧有一辆蓝色的东风货车正顶着货箱卸土。过了一会,就有一辆东风货车开到了东侧停了下来,接着就有几个人在两辆车之间拉起了横幅,内容为“交出幕后黑手,还受害人公道”,另在K2酒吧大门东侧的墙上也被他们挂了横幅,其中一个胖胖的,戴着有帽檐的帽子,头上还绑着纱布的人正与李某在讲这事。后公安机关的同志到现场处理这事了。他们倒黄土到店门口,是因为2012年9月8日晚那戴帽子的一伙人与他K2酒吧的保安发生矛盾,保安打伤了他的头,但这事正由公安机关调出处理。9月15日参与闹事的有二三十人,其中戴帽子的那人是为首的。他们的行为导致K2酒吧9月15日至17日三个晚上无法营业,他酒吧每天的营业额在三万元,每天固定月工资的员工工资在六千元以上,这三天无法营业应支付员工工资的损失在二万元左右。1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5日下午五六点左右,他看到酒吧门口一左一右开来两辆装满黄土的东风货车,同时从马路上开来好几辆小车,车上下来二十多人围到酒吧门口,其中贺健勇、“灿伢吉”等几人站在酒吧门口的阶基上,两辆货车装着黄土卸到酒吧门口后,并排摆在酒吧门口堵住酒吧的进出,旁边一些人指挥卸土、倒土,贺健勇的妻子和“灿伢吉”及外两个女的,还有几个男在挂横幅。贺健勇他们总共来了二三十个人,他能喊出名字来的只有贺健勇及他妻子,其次还有“灿伢吉”、“东风伢吉”。从9月15日晚到17日,酒吧已经停业三天。酒吧及二楼KTV的营业额每天在两三万元左右,加上停业必须支付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等保守估计损失已达八九万元。12、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8日晚上贺健勇一伙人到他酒吧门口挑衅并谩骂他酒店的保安人员,双方发生争吵,保安人员将贺健勇的头打伤,所以贺健勇就叫人把黄土倒在他酒吧大门口,致使酒吧从9月15日至17日晚一直无法正常营业。K2酒吧包括二楼的KTV每晚的营业额在三万元左右,每晚的员工工资、水电费、酒水成本总计在七八元,每晚酒吧的利润在二万多元,三天无法营业酒吧的损失在六万元左右。13、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他到K2酒吧来上班,发现酒吧的大门口倒了几车黄土,酒吧大门的两侧停有二辆东风牌货车,货车中间还拉了一副横幅,内容他没有注意。在K2酒吧大门口站了十多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头上绑了白色的纱布。K2酒吧的彭某经理当时也在酒吧大门口,后那一伙人在酒吧门口吃盒饭。到了20时左右,其中一个妇女就从外面捡了一些饭盒进来,把装有剩饭的饭盒往K2酒吧接待大厅的收银台及墙上砸,饭盒与饭扔得接待大厅到处都是。后来那伙人又到了酒吧的大厅里,打牌的打牌,聊天的聊天,一直到9月16日凌晨那伙人才离开,致使K2酒吧无法营业。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有两辆卡车停在他们酒吧门口,二三十人围在K2酒吧门口,司机将装在卡车内的黄土倒在门口,车子也停在门口,二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在两辆卡车之间挂横幅,一男一女在旁边指挥。后听说总共来了三辆卡车,倒了三车黄土在酒吧门口。为首的是其中一个戴鸭舌帽、身高1.65米左右的男子。15、证人张追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K2酒吧门口围了二三十个人,门口堆了两堆黄土,两辆后八轮大卡车停在店门口,在卡车的侧面、两卡车之间、酒吧门口的树上还挂有大小不一的白色横幅。十多分钟后,又来了一辆浅蓝的的后八轮卡车,车内装满了黄土,卡车司机将黄土倒在门口就开走了。有两人用锄头将三队黄土推平,将道路完全封闭。后有些人端着饭盒在大厅里吃饭,其中一个穿红色外套和浅蓝色牛仔裤的女人将盒饭在大厅里乱扔。1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5日下午,王志科借他的东风翻斗车去拖东西。下午5点左右,他打电话给王志科要车子,王志科说车子停放在K2酒吧前。他到K2酒吧看到,他的车子装了一大车黄土,停放在K2酒吧前坪。1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5日下午6点多钟,酒吧门口聚集了一二十来人,还有两辆货车停在酒吧大门口,门口已被卸了一车黄土在正门口位置,那卸土的货车停在酒吧门口的土堆旁边,另靠卓越米厂门口方向还停了一辆差不多一样的货车,车箱装一车黄土,停在那里。酒吧门口的阶基上来了一些人,其中有一个头上用纱布绑缠着的胖子及另外一个同样用纱布缠着头部的人,就是9月8日晚在他们酒吧门口打架的人,另还有一个同样头部受伤缠着纱布的年轻男子在铲土。1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8日晚,健哥等人因辱骂K2酒吧的保安人员,与保安发生斗殴,保安将健哥的头打破了,后其电话报警,此事已交公安机关查处。2012年9月15日下午17时,看到健哥一伙人站在大门口,其中有两个女的,健哥和一女的指挥货车司机倒了一堆黄土在门口,后健哥叫一个外号叫“超伢吉”的人去指挥另一辆货车又倒了一堆黄土在大门口,且货车就停在了门口西侧。健哥一伙人拉了横幅。18时许,他们一伙人在门口吃盒饭,吃完后那二个女的就把剩饭及饭合扔得接待大厅到处都是。晚上,健哥一伙人在厅内打牌,直到9月16日凌晨也们一伙人才离开,二辆货车仍停在门口两侧,致使到现在都无法营业。19、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4日下午16时许,贺健勇拨打他的电话,问他喊得到东风货车不。他说:“这到哪里去喊?”,其要他找谢石丁问下看有没有,他和谢石丁联系,告诉其这件事,后打电话给贺健勇说联系了谢石丁,到时谢石丁会与其联系,之后的事情他便不知知道。9月15日19时,他途经K2酒吧门前时,发现门口停两侧停放着东风货车,门口堆了三堆黄土,门前树木之间和货车上还挂有横幅。他停好车,走到酒吧,发现贺健勇和贺妙财、贺赠等人都坐在大门前的台阶上。他喊了贺健勇一句,其没答话。这时同村的王志科过来与他打招呼,也说他开了辆货车在这里,他看了会热闹便回家了。20、同案人贺健勇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8日晚胡亮过生日,他和胡亮、贺昂、贺赠、贺妙财、刘超等人在K2酒吧喝酒以后,不知是谁骂K2酒吧的保安站在那里“像桩子一样”而与保安发生矛盾,他、贺昂、贺赠、贺妙财、刘超五人被K2酒吧的保安打伤,后他们在双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K2酒吧的老板到过医院,但一直没有放钱到医院里,他们受伤的几个人就商量叫酒吧无法营业,贺妙财就提出由其去负责做些横幅,挂到酒吧门口去。9月14日,他碰到贺鹏,就跟其说他们被K2酒吧的保安打了,叫其帮忙拖车土倒到K2酒吧门口,叫酒吧无法营业,贺鹏答应了。9月15日14时左右,王志科来医院看他,他要王志科下午帮他拖车土倒到K2酒吧门口去。下午16时左右,贺昂、贺赠、贺妙财、刘超都到了医院,他们就商量好去堵K2酒吧的门,他又打了个电话给贺鹏,叫他拖车土去加油站等。他还打电话联系了货车司机王志科。当他和贺赠到加油站时,贺鹏和王志科每人拖了一车黄土到了加油站,他就叫王志科把货车开到了酒吧门口,把土倒在那,把车子摆着酒吧门口,贺鹏倒了车箱内的黄土后,也将车摆在酒吧门口。刘超、贺昂、贺妙财及他老婆蒋亚辉在挂横幅。当晚他们在K2酒吧大厅内玩到16日凌晨2点多才离开。第二天,派出所的联系他,他就叫人扯掉了横幅,但没有把黄土运走,也没有叫王志科他们把车开走,致使K2酒吧9月16日晚无法营业。第三辆货车的司机他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是谁联系的。21、同案人刘超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14日下午,他、贺健勇、贺赠、贺昂、贺妙财在县人民医院议论9月8日被K2酒吧保安打伤一事。他们五个人不服气,商量第二天去讨个说法,要把酒吧的门堵了,让酒吧不能营业。第二天下午,他到县人民医院与其余四人会面,贺健勇说等下到酒吧汇合。贺妙财在消防大队附近拿了些横幅放到小车上然后就赶到K2酒吧。到酒吧门口,看到二辆蓝色货车拖了二车土翻到K2酒吧门口,然后停在门口,贺健勇从第二辆货车上下来。他和贺妙财、贺昂以及贺健勇的老婆等人在K2酒吧大门口墙上挂横幅。后看到第二辆货车右侧的后轮陷到了一水沟旁边的松土里,那司机就跟贺健勇讲车子斜了不敢顶货厢,须卸一些黄土才行。他就从这司机处拿了一铁锤,锤开后车厢左侧的挂勾,贺昂打开后侧的挂钩,后他爬到车厢上耙了黄土,但没耙动,后有人耙开了货车车厢的右侧边门,部分黄土滑到了地上。然后司机顶起货厢把黄土倒在了K2酒吧门口,并将车子停在大门的西侧。他和贺昂在中间拉起了横幅。过了一阵又来了一辆装了黄土的东风货车,他指挥货车司机把车子倒到酒吧门口,货车司机将黄土倒在二堆黄土中间后开车离开。后他们一伙人就一直呆在k2酒吧门口,他们在k2酒吧口吃了盒饭以后就在K2酒吧的厅里耍到9月16日凌晨2点多钟才离开,那两辆货车仍停在放在K2酒吧的大门两侧。22、同案人王志科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15日他听说贺健勇被K2酒吧保安打了,就到医院去看他。贺健勇跟他讲,要他帮其拖车土倒到K2酒吧门口,把车子摆在那里,到时付一千块钱一天给他,他同意了。因他的车子坏了,他就借了谢某的车,在经开区的工地上装了一车黄土,将车开到了K2酒吧斜对面的加油站。后贺健勇要谢石丁坐他的车陪他过去。他倒完车箱内的土就把车子开到旁边去了。当时贺健勇和他几个朋友在酒吧大门口,还有一些人在酒吧的墙上挂横幅,贺鹏也开了辆东风货车装了车土到了K2酒吧门口。后贺健勇又要其将车子停在酒吧门口了。9月16日晚上,他到k2酒吧去看,货车还停在酒吧门口。23、同案人贺鹏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15日的前一二天,他在县人民医院的附近碰到贺健勇,当时其头上有伤绑了纱布,他问其怎么回事,其说被K2酒吧的保安打了,其知道他以前是开货车的,所以就跟他说:“到时帮忙拖车土倒到K2酒吧的门口,去讨个说法。”,他答应了。2012年9月15日上午他碰到王志科,王志科讲,健哥要喊几辆货车拖几车黄土倒到k2酒吧门口,要堵了酒吧的门,有工资付,看他去不去。他说现在没空,下午有空。下午15时左右,他装了一车黄土打了王志科的电话,其说也已经拖了车土到了K2酒吧附近,叫他开到K2酒吧就是了。他开车到K2酒吧的对面加油站碰到贺健勇、贺赠、贺妙财等人,贺健勇叫他把车倒到K2酒吧门口。他说一个人不敢去,后贺健勇、贺赠两个人上了他的车,把货车开到了K2酒吧。门口倒了三车黄土,第一车是王志科倒的,是借谢某的货车,倒土后把车摆放在K2酒吧侧面,第二车黄土是他倒的,倒完后将车摆放在酒吧大门的侧面。第三车黄土是谢某倒的,其开的是自己的另一辆货车。24、同案人贺昂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8日晚21时许,他和贺健勇、刘超、贺赠等人在K2酒吧内喝酒。到23时30分许,他们走到门口,贺健勇等与门口的保安发生了争吵,他与贺赠、贺健勇、刘超都被保安打伤了。2012年9月15日17时40分左右,他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突然听到他老兄贺健勇讲,他们被K2酒吧的员工打了,现在医药费也没来给,要到酒吧去讨个说法,他说他也去,刘超和贺赠也纷纷同意。然后他们四个人一起从医院出发去讨说法。他和贺赠到K2酒吧大门后,看到有一辆大型翻斗货车已停在K2酒吧门口,货车内装满了黄土,正在向酒吧门口倒土,还有人在指挥。第一辆货车在倒土时,又来了一辆货车,同样装满了黄土。他、“财叔”、刘超、一个女的一起挂横幅。他和刘超帮第二辆货车卸土,他还用锄头把倒在酒吧门口的土扒均匀,使土能完全堵住酒吧门口。吃完盒饭后,贺健勇的老婆将盒饭在大厅里到处乱扔。他们一直在酒吧大厅里待到9月16日凌晨1时才回家。25、同案人贺赠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15日下午他接到贺健勇的电话说:K2酒吧的保安将他们打伤,到现在都没来付医药费,他们要一起到K2酒吧去讨个说法,要K2酒吧交出凶手。他说可以。后他到贺健勇的病房,贺昂、贺健勇已经在等。后他驾车和贺健勇、贺昂三人到K2酒吧门口马上,贺健勇对他说:将车开到对面的加油站,等两车土过来再说。他问:“等两车土来做什么?”贺健勇说:“你别管”。他将车开到加油站时已经有两辆蓝色东风货车停在那里了。贺健勇跑到货车司机旁,让他们将土倒在K2酒吧门口。他和贺赠上一辆货车,贺昂上另一辆大货车。他们到K2酒吧门口,贺健勇对货车司机说将土倒到酒吧门口。下车后,他看到已经有十多个人,其中他认识的有贺健勇、贺昂、贺妙财、刘超,其余人他不认识。贺昂所坐的货车也将土倒在酒吧门口。贺妙财、贺昂、刘超等人张贴横幅。他也帮忙挂了。这时又来了一辆货车,倒了黄土到酒吧门口就走了。他和贺健勇乘坐的货车上的黄土还未倒下来,他和刘超就去帮忙,他在贺驶位上拿了一个耙子,用耙子顶住货车的侧门,刘超爬上去踩松黄土,司机用石头将货车后门扳手锤开,黄土泄下来了。总计在酒吧门口倒了三车黄土。事后他知道他和贺健勇乘会的货车,司机叫贺鹏。这几辆货车司机都是贺健勇联系的,他没有跟他他们商量喊货车司机拖黄土倒到K2酒吧门口一事。26、被告人贺妙财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14日下午17时许,他到贺健勇的病房,贺健勇对他说,明天他们所有受伤的人到K2酒吧去讨说法,要他一定要去。9月15日下午,他又到人民医院住院部去看贺健勇,发现贺昂、贺赠、刘超等人都在,贺健勇看到他后,便说今天下午17时到K2酒吧去讨说法,他们这些受伤的人一起去,他们几个都同意一起去讨个说法。在绕城线一栋公司大楼附近,贺健勇给了他一些条幅,要他带去K2酒吧。他和刘超赶到K2酒吧门口时,发现二辆天蓝色的翻斗货车正在K2酒吧大门西侧缓缓向大门口一栋,车上都装了黄土,他发现两辆货车的司机分别是王志科和贺鹏,贺健勇坐在贺鹏的副驾驶位置上。王志科将黄土卸在酒吧大门口,并将车停在大门东侧三四米远处,贺健勇指挥贺鹏朝酒吧大门前倒车。他和刘超、贺昂、贺赠、贺健勇的妻子、李世龙的妻子“巧妹吉”等人在酒吧大门口挂横幅。后又有一辆货车装满黄土驶到了酒吧门前,将土卸完后就开走了。这个驾驶员他不认识。当时在现场的有贺健勇二夫妻、贺赠、贺昂、贺海曙、刘超、王志科、贺鹏、“巧妹吉”和他等人。27、本院(2013)双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及同案犯的判处情况。28、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0)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贺妙财因犯敲诈勒索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9、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贺妙财通过其亲属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戴某、肖某乙并取得其谅解。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妙财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妙财在K2酒吧悬挂横幅并呆了几个小时,所起作用为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妙财系主犯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贺妙财及其辩护人金武平认为贺妙财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贺妙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妙财的辩护人金武平提出贺妙财系自首,经查:被告人贺妙财虽然于案发后不久即2012年9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批捕后没能及时传唤到被告人贺妙财而对其网上追逃,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金武平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妙财案发后适当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妙财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妙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