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兰溪市金朝纺织有限公司与瑞运输国际有限公司、上海贵邦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金朝纺织有限公司,瑞运输国际有限公司,上海贵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兰溪市金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朝昌。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王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运输国际有限公司(PRIMESHIPPINGINTERNATIONAL,INC.)。被告:上海贵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金朝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运输国际有限公司、上海贵邦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梓孛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百度“”